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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E95417299-1/2025-00395 成文日期:   2025-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5-04-21 15:47:02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437号)等文件要求,市司法局牵头开展了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工作,拟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背景依据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机关应当每隔两年对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组织全面清理;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全面清理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公布继续有效、拟修改、废止和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十条规定:制定机关根据上级机关的要求或者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对其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清理或者即时清理。根据上述规定,综合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结果和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结果,市司法局牵头开展相关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工作。

二、制定过程

市司法局于1月启动修改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科学安排目标、进度、任务、方式和措施,牵头组织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原起草部门单位梳理形成待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清单,按图索骥,靶向修改。

2月下旬,对各部门单位反馈建议进行汇总梳理,逐一评估审查后形成修改文件(征求意见稿),并再次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建议。226日至37日,按规定进行了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具体修改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在上述工作基础上,拟确认对6件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内容作相应修改,修改后继续有效。

为及时贯彻执行国务院、省有关文件精神,该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实施日期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1.解读机关:湖州市司法局立法与政府法律事务处

2.联系方式:0572-2399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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